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构建舒适、怡人的环境。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并宜为应急医疗服务预留必要的机电站房空间及接口。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门(急)诊部、医技部和住院部等生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住院部宜设置独立的洗衣区和晾晒区;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综合医院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应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梯。污物梯和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应采用病床梯。
第三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特殊患者需要,采用吸音建筑材料或采用降噪措施,并宜设置无性别卫生间等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 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务人员休息区等。医务人员工作区宜设置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等必要保障设施,有条件的情况下,门诊诊区可设置医务人员专用通道。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用耐用、环保、安全、易清洁和具有抗菌性的材料。
    二、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宜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和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厕所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积垢和易清洁的节水型建筑配件。
    五、儿童诊疗区域的门窗、家具和地面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检查、治疗用房应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隐秘保护。
    七、药品的储存、配制以及医学实验室的有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等物品应设置安全的存储及管理设施八、放射诊断治疗等用房应采用相应的射线屏蔽防护设施,满足射线防护和职业病安全评价要求。
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合理规划,宜采用综合管廊。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功能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采用适宜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
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
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相关要求,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相适应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宜预留扩展接口与空间。
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在室内外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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